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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16名“资本运作”传销“老板”被判刑

2024-10-30 22:31 来源:尚腻网 点击:

广西北海16名“资本运作”传销“老板”被判刑

广西北海中院近日公布了多起“资本运作”传销案件的判决结果。据鹰鉴(jrpjyj)统计,共有16名传销骨干被判处无期徒刑和罚款。

传销“重庆体系”两名“老大”均被判刑

10月16日,广西北海市一中级法院公布了多起“资本运作”传销案件二审宣判。鹰鉴(jrpjyj)在判决书中看到,自2009年起,张某隆、马某逐渐出资进入重庆人员主导的传销组织(重庆体系)的“资本运作”,直接或间接成为重庆系的一员。传销组织。传销发展人员加入其旗下,通过线下开发和财产诈骗收取认购费。事发时,张某隆和马某均已在传销中晋升为“老大”级别。

8月5日,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判处张某隆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山西传销两名“老板”被判刑

2015年5月,王某娟在丈夫余某军的带领下访问北海,两人共同考察北海的“资本运营”产业。2016年9月,王某娟通过传销机构“艾贤”缴纳6.98万元人民币后,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王某娟加入传销组织后,从父亲那里发展了自己的下线。

2016年,“爱华”推出后,马某加入传销组织“资本运作”,随后发展了妻子、婆婆、嫂子、侄子、妹妹、姐夫等十六个人——法律。婆婆给他下线。

2017年6月,王伟娟升任“老板”级别,他的网上交易安排王某娟前往贵阳市进行宣传访问。2018年3月1日,马某君晋升为“老大”。第二天,王某娟以马某君为上司,参加广州宣传之旅。

2018年3月7日,王某娟和马某被公安机关逮捕。今年6月5日,北海市铁山港区法院依据刑法,以组织、实施传销罪,判处王某娟、马某君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45万元。

判决宣布后,马某不服,提出上诉。8月14日,二审法院驳回马某君的上诉,维持原判。

山西传销三名“老板”被判刑

同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公布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李旭、李某、谭某案二审判决。

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山西人李旭、李X、谭X共缴纳人民币6.98万元,参与“资本运作”传销。2018年1月,李旭、李某跟随周某前往云南西双版纳参加宣传旅行。同年3月,谭某晋升为老板级别,并前往广州参加促销之旅。旅途中,谭某用李某给的“新总打包费”购买了项链等饰品进行打包。

今年6月5日,北海市铁山港区法院依据刑法规定,以犯盗窃罪判处上述三人2年以上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万元。组织和开展传销活动。人民币45万元至人民币45万元不等。

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8月14日,二审法院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山西四名传销“老板”被判刑

2013年底,刘某军(“乐淘”实业)经妻子文某介绍,缴纳6.98万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刘某军加入传销组织后,开发了刘某梅、王莫凯、陶某义,并直接为其下线。陶国毅(行业名“乐逍遥”)随后开发了陶某居,直接为其下线。

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刘某军、陶某义、陶某举、王某凯晋升为“老板”级别。

2018年3月7日,刘某军、陶某义、王某凯被警方抓获。同月29日,陶某甲被警方抓获。今年6月5日,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依法判处刘某军、陶某义、陶某甲、王某凯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一年半以下。销售活动。处9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有期徒刑罚款。

宣判后,陶某义、王某凯不服,提出上诉。8月14日,二审法院驳回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蔡某志投资发展张某图书,加入“湖北罗田县人”人员领导的传销组织“资本运作”,成为张某图书的下线。蔡某志直接培养蔡某军等人加入传销组织。案发时,蔡某志和蔡某军均已成为传销“老大”级别。

2017年7月至8月,蔡某军、蔡某志陆续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今年7月1日,北海市海城区法院以组织、实施传销活动罪,依照刑法规定,分别判处蔡某志、蔡某军有期徒刑1年4个月和1年1个月。法律。黄金40万元和30万元。

宣判后,蔡某不服,提出上诉。8月14日,二审法院驳回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山西两名传销武术“老大”被判刑

2014年7月,来自陕西的女武术家耿某丹经人介绍加入“乐风”,并在北海市银海区发展。她以“资本运作”的名义向传销组织投资6.98万元后,发展刘叔叔等人加入传销组织并下线。事发时,耿某丹和刘某均已达到“老大”级别。2018年5月7日,耿某丹、刘某因涉嫌组织、实施传销活动被刑事拘留。今年7月16日,北海市银海区法院以组织实施非法传销活动罪,判处耿某丹、刘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1.5年,并处罚金52万元。元和45万元。

宣判后,耿某丹不服,提出上诉。9月3日,二审法院驳回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湖北兴山金字塔“老大”被判刑

9月26日,湖北兴山男子孙莫春因组织实施传销罪被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经查明,2007年,吴某经孙某春介绍,发展北海传销组织“资本运作”并为其出资。孙某春进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间接开发了传销“资本运作”体系,由舒、万等人贡献,成为传销体系的“老大”。在此期间,孙某春在银行开设了账户,用于传销组织的资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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